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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购买汽车维修多少次才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退货、更换新车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5日

购买汽车维修多少次才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退货、更换新车
       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立法本意在于严格限制合同的解除权,目的是为了鼓励交易,提高交易效率,维护合同自由,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稳定。
原告与XXXXX公司签订《定车协议》,系双方的真是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
车辆属于消费品,原告购买车辆的目的在于驾驶,在于方便原告的生活。原告所购车辆出现的问题系燃油箱诊断装置故障,不属于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该故障通过更换零件即可解除,并不影响原告安全驾驶,原告的合同目的通过更换零件即可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和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方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原告向被告购买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原告应当根据车辆存在的具体问题,向被告提出合理的维权要求。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车并出具退车证明的诉讼请求,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第一、二款“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和第二十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的规定,原告所购车辆目前仅有变速器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且不符合“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形,原告的车辆经初步判断为变速箱存在问题,因此原告目前只享有要求被告更换变速箱的权利,而不享有退车的权利,故原告要求退车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