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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劳务派遣协议的无效情形之一:“逆向派遣”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5日

“逆向派遣”又叫“逆向劳务派遣”,这是针对劳动法中对劳务派遣进行规避的一种形象说法,而非正式的法律术语。
   逆向派遣,即与本单位部分或者大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让这些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再与本单位指定的某一劳务派遣机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然后由该派遣机构将这些职工再派回本单位继续工作。 
   逆向派遣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发生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却偏偏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找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力派遣合同,劳动者以派遣员工的名义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 
   在此情况下,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通过签订劳动力派遣合同,将责任转嫁给派遣单位,变成与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的第三方。 
   实际上,这是一种借用劳动力派遣名义、逃避法律责任的“逆向派遣”,或叫“反向劳务派遣”,其实就是假派遣。 
   劳动者本来就是实际用人单位招聘的,本应依照我国《劳动法》的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结果却人为地把劳动关系扭曲为劳动力派遣关系。 
   “逆向派遣”往往导致派遣劳动者与接受单位职工相比同工不同酬,不能享受正常的福利待遇,无法缴纳社会保险,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责任划分不明确、不利于劳动者的保护等一系列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目前,将用人单位设立派遣公司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进行派遣归类于逆向劳务派遣已无争议。这也就是禁止有些单位钻法律空子搞所谓的“逆向派遣”。 
   采用逆向劳务派遣的方式颠倒了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改变了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归属,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正是基于这些原因,所以部分法院才将用工单位将原本属于自己的劳动者再通过派遣公司派遣给用工单位提供劳动,也归类于逆向劳务派遣,并认为此类派遣行为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