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XXXX、孔ZZZZ系死亡受害人魏SSSS的近亲属,属于赔偿权利人,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各项损失计算为:
1、医疗费按实际支出票据计算为163210.18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为2300元(50元/天×46天)。
3、营养费为920元(20元/天×46天)。
4、误工费参照我省上年度农林牧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5165.86元(40990元/年÷365天×46天),因三原告请求278.80元,本院按其请求予以支持。
5、护理费参照我省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4980.85元(39522元/年÷365天×46天×1人)。
6、死亡赔偿金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为276614.80元(13830.74元/年×20年)。
被抚养人生活费按我省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同时根据抚养人应当承担的抚养份额计算。受害人母亲魏孔氏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为8660.01元(10392.01元/年×5年÷6人)。
备注: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现在河南省不分城镇和农村了,一律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7、丧葬费按照我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为27998.50元(55997元/年÷12个月×6个月)。
8、交通费考虑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及办理丧葬事宜的时间、地点、人数等因素酌定为1000元。
9、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侵害情节、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酌定计算为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