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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郑州市知识产权侵权刑事案件,一律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23日

提级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级别管辖的变通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2011年12月26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印发的《郑州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提级管辖的若干规定》正式试行,决定对全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进行提级管辖、集中办理。
根据规定,所办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以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数罪中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罪但不是主罪的刑事案件,不在此范围。
根据规定,原来由县区公安机关所办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改由郑州市公安局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审判,各基层法院均不再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对于重大、疑难、在全省或更大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侦查机关要求,可以及时派员提前介入,参加案件讨论和勘验、检查等工作,引导侦查取证。
2013年11月份,河南省下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探索实施河南省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集中到郑州、洛阳两地中级法院提级管辖制度,强化对河南省知识产权的统一司法保护。

2016年5月24日,由郑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范XXXX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在郑州市中院开庭审理,经庭审,被告人范XXXX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当庭宣布判刑5年零6个月,处罚金12万元,并被禁止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5年内从事与印刷业及制造、销售商标标识有关的职业,这是河南省首次对被告人适用禁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