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的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赔偿标准究竟是以工伤发生时的标准还是以仲裁裁决时的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由于本案关于工伤认定的时间跨度大,赔偿标准相差也大,因此关于“上一年度”的理解成为关键。
本院根据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的规定,认定本案中争议的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为工伤事故发生时的上一年度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