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风险防范措施,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导致此次损害后果的发生,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为货车司机,应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安全意识,原告在掀苫布时未注意安全,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起了一定的作用。
第三人陈XXXXX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工作场所负有安全管理义务,应当向提供劳务一方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对提供劳务者不妥行为或不安全行为应及时提醒和制止,第三人陈XXXXX未尽到管理义务,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吴XXXXX、杨XXXXX为冀DXXXXX号车辆的实际车主,被告吴XXXXX、杨XXXXX雇佣原告史XXXXX为其驾驶人,双方协商好价格,由吴XXXXX、杨XXXXX支付劳务费,原告提供劳务,双方系劳务合同关系。
原告史XXXXX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原告的损失应由两被告承担。因被告XXXXX、杨XXXXX在XXXXX邯郸分公司投有雇主责任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史XXXXX为被告吴XXXXX和杨XXXXX雇佣的司机,史XXXXX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过错,故原告的损失由吴XXXXX和杨XXXXX负担。
因吴XXXXX和杨XXXXX在XXXXX邯郸分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故作为赔偿权利人,本案原告依法享有对被告XXXXX财险邯郸市分公司的直接请求权。原告主张的各项合理费用,应由XXXXX财险邯郸市分公司在雇主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不足部分由被告吴XXXXX和杨XXXXX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车上人员险的保险责任是指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车上人员通常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应当包括动态使用和静态使用过程,并非仅指被保险车驾驶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