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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私自进烟,虽然有许可证,但也可能会构成违法

作者:崔新江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02日

我国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专卖管理,“烟草专卖品”包括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其中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XXXXX、宋XXXXX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不同地区的卷烟差价,违反《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第25条第2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构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以外进烟的行为,不能视作无证经营,不属于《刑法》第225条第1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物品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但是没有规定对卷烟的进货行为实施许可证制度,根据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从非法定渠道进货的行为(这里专指批发,走私等行为暂不讨论)违法但不构成犯罪。


需要办理两证的经营行为有(即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应许可证,以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营业执照)。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零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制品批发业务(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综上所述,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60条对该种行为对应制定了行政处罚手段,即“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个别零售户由于对法律法规不熟悉,存在未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每条卷烟的激光喷码都包含店铺的许可证信息,从其他渠道购进卷烟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因此,切不可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以外的渠道购进卷烟。
虽然赵XXXXX调剂的是自己名下便利店的卷烟,但是卷烟不同于普通商品,应遵循“一店一证”的原则,由各便利店分别向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不能私自调剂,否则就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他人赠送的卷烟并不属于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的货,不能出售。黄XXXXX的做法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烟草专卖法》也并未规定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烟主超区域购销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也只是明确规定“无证生产”、“无证批发”或“无证零售”的以非法经营罪处罚,而并没有规定超区域购销烟草行为也能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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