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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对于是否构成强奸罪,需要尽快报警,还需要看是否合情合理来认定

作者:崔新江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06日

就强奸一节犯罪事实,经查,在案的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李XXXXX的当庭供述均确认了在案发当时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了亲密关系。
两者的差异在于被害人陈述系被李XXXXX强奸,而李XXXXX供述系被害人为从其处谋取工作主动为之。
对于上述两种不同说法,本院认为,本案被害人与被告人之前素不相识,被害人事发后不久即向男友陈述被人强奸并在男友的支持下进行报警处理,上述案发情况过程较为自然。


从被害人陈述内容来看,被害人对于事发的整个过程及被性侵犯的具体细节均作了较为详细的陈述,整个陈述事实连贯,内容合理,并得到了相关证人及聊天记录的印证。被告人辩称的相关事实与目前在案证据相左,亦不符合常情常理。


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在事发时未有呼救及相关监控视频反映被害人离开现场过程未见异常的意见,经查,被害人在第XXXXX陈述笔录中已就相关问题做了解释说明,详细陈述了其当时的心理状态,本院认为,被害人第XXXXX陈述中对相关问题的解释符合一般女性被害人的心理,可以予以采信。


关于辩护人所提本案系强奸未遂的意见,经查,在案被害人陈述明确确认被告人有将生殖器插入的行为,且经过鉴定也从扣押的李XXXXX内裤内侧粘取物上检出被害人生物性物质,能够印证被害人的说法。


虽然证人高XXXXX的证言反映被害人在XXXXX陈述时仅说是在阴道部位蹭了蹭,但被害人在笔录中也就该问题做了较为合理的解释与说明。
综合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辩护人所提本案系强奸未遂的意见与现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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