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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游客找旅行社旅游,在入住酒店摔伤,如何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进行赔偿费用

作者:崔新江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24日


本院认为,原告参加AXXXXXX公司组织的旅游团,线路活动之一为入住DFFFD酒店,原告在DFFFD酒店泡温泉后回房间的室内通道摔倒。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AXXXXXX公司、DFFFD酒店对原告摔倒事故应承担何种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AXXXXXX公司为旅游经营者,DFFFD酒店为旅游辅助服务者。
AXXXXXX公司应对行程中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DFFFD酒店协助AXXXXXX公司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住宿、娱乐等旅游服务,应对其所控制和提供的场地尽到管理责任,对该场地内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情况进行有效的警告、指示及通知。

原告摔倒的地方是温泉区与房间之间的通道,从常理可知,泡温泉出来后穿着的拖鞋容易湿滑,走过的地面容易产生水渍并湿滑,原告自身应对危险性有一定的预判并谨慎注意。
根据视频反映的原告摔倒经过、旁边人员安全同行及现场设施情况,本院酌定原告应承担60%的责任,AXXXXXX公司及DFFFD酒店应分别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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