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欢迎您来到河南郑州崔新江律师网上法律咨询室。www.110.com 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律师随笔

管理卖淫场所、帮助招募卖淫人员,为卖淫嫖娼行为提供协助,构成违法犯罪行为

作者:崔新江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11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XXXX在明知隆XXXXXX县海XXXXXX假日酒店内存在卖淫行为,仍负责管理卖淫场所、帮助招募卖淫人员,为卖淫嫖娼行为提供协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XXX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李XXXXXX犯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罪名不当,应予纠正。

本案中,被告人李XXXXXX对卖淫场所并不具有控制权,其仅是受雇管理在酒店二楼的卖淫场所的人员,在卖淫行为中所起作用是将有嫖娼意向的嫖客引领至卖淫区域后通知卖淫人员,卖淫行为能否达成合意由卖淫人员和嫖客商谈决定。
卖淫成功后嫖资由酒店统一收取,李XXXXXX不能直接获得非法利益,故其行为不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
综合在案证据,被告人李XXXXXX在明知海XXXXXX假日酒店有卖淫行为的情况下,存在帮助招募卖淫人员、为卖淫嫖娼活动提供服务等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对被告人李XXXXXX定罪处罚。
对被告人李XXXXXX辩称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XXX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十四日,即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1年9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将强制缴纳。)




在线咨询

选填项(可以不填)
请填写真实手机号码,可免费得到律师对该问题的电话回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