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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网络用户给网络直播打赏的钱,是否可以追回来啊?

作者:崔新江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12日

XXXX直播平台是由广州X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运营的互联网直播平台;小XXXX(化名)是该平台用户;阿XXXX(化名)是该平台的直播发布者,在该平台的直播间中进行歌舞等表演。



裁判理由:
(一)小XXXX进行直播“打赏”,与直播平台及主播构成何种法律关系?

1. 科技公司与小XXXX之间的法律关系
科技公司是提供网络直播服务的平台,小XXXX通过科技公司提供的直播平台观看直播、进行充值和“打赏”,直播平台通过用户购买和使用虚拟货币收取服务费,小XXXX与科技公司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2. 小XXXX与阿XXXX之间的法律关系
由于任何浏览该直播平台的人均可观看阿XXXX直播间的全部直播内容,故观看阿XXXX的直播表演并不需要支付对价。
而小XXXX观看直播后对阿XXXX的表演产生满意、赞赏的情绪,并进而向阿XXXX以“打赏”的方式赠与金钱,在“打赏”的同时并没有对阿XXXX设定义务,故小XXXX与阿XXXX间形成的是赠与合同关系。

同时,在直播平台中,频道管理员是一种管理身份,据以行使的是一定的管理权限,故阿XXXX向小XXXX授予频道管理员身份,二者间因此形成委托合同法律关系。

(二)小XXXX是否有权要求直播平台及阿XXXX退回消费款项?

由于小XXXX与阿XXXX之间的“打赏行为”构成赠与合同关系,阿XXXX向小XXXX授予频道管理员身份构成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二者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两个合同的权利义务之间没有对应的关系,小XXXX不能因其被阿XXXX撤销频道管理员身份而要求撤销该赠与合同。
且双方当事人订立该合同时并不存在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欺诈、胁迫等法定合同撤销事由,故小XXXX无权请求法院撤销其与阿XXXX间成立的赠与合同。

另外,委托关系成立后,委托合同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小XXXX与阿XXXX间系无偿委托关系,阿XXXX行使任意解除权而取消小XXXX的频道管理员身份,并未对小XXXX造成损失,故阿XXXX不需向小XXXX赔偿损失。

因此,对于小XXXX基于撤销合同而要求各被告退还消费款项或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小XXXX无权要求直播平台及阿XXXX退回消费款项。

法官后语:
作为用户,在使用直播平台的过程中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宜冲动“打赏”,同时也要增强证据意识,特别是在可能与平台、直播发布者之间成立服务合同等双务合同的情况下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避免可能的举证困难。

直播平台、直播发布者应采用包括技术、合同在内的各种手段加强管理和自律,尤其是直播平台作为网络直播的组织者和直接监管者,应保持和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不断加强识别和制止平台内违法行为的能力,在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创新中不能踩踏法律的红线。

有关行政机关等管理部门应持续改进监管,对各类新型网络服务及时予以规范,对各类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惩戒。

实际上,“打赏”的互动模式不仅存在于网络直播中,也广泛存在于各类互联网应用中。
明确“打赏”在一般情况下的赠与合同性质,有利于明确互联网经济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平衡各方的利益,鼓励劳动和创新,促进互联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典型意义:
围绕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各方当事人,一般构成以下法律关系:
01,用户与直播平台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

用户通过直播平台观看直播和“打赏”等,直播平台为用户提供相应服务,两者间成立有偿的网络服务合同。

02,用户与直播发布者之间一般成立赠与合同

但是,当有证据证明直播发布者接受“打赏”前后须履行具体、明确的合同义务时,如直播发布者在直播过程中口头表示,当收到用户“打赏”达到特定的数额,其将表演一段特定舞蹈,则用户与直播发布者可能成立服务合同或者其他相应的双务合同。



2016年因有大量直播平台成立而被称为“网络直播元年”,网络直播经过近年来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互联网经济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
网络直播中,用户的“打赏”是直播平台、直播发布者(俗称“主播”)获得收入的重要途径。“打赏”后,用户要求退回“打赏”款项而诉至法院的案件时有发生。
此类案件审理中,应当首先对“打赏”的法律性质作出明确认定。以往的司法实践较少直接对此作出认定,学术界对此也存在广泛争议,而本案判决对此作出了正面回应,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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