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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工地发生事故,工人需要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报警记录是重要证据)

作者:崔新江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14日

本案中原告刘XXXXX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使自己受到了损害,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应当与接受劳务的一方一起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刘XXXXX对于高空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坠落后果是应当知道的,但其在明知可能存在的危险且缺乏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高空作业,且未尽谨慎的注意义务,对自身伤害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被告葛XXXXX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对原告刘XXXXX明显违反了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不予制止,未在现场指挥管理,存在安全管理上的缺失,对原告刘XXXXX的伤害后果的发生也有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XXXXX55公司将厂房围护墙拆除工程发包给无相应建筑资质的葛XXXXX完成,存在相应的选任过错,且存在未及时制止原告等人在缺乏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施工的管理过错。
原告刘XXXXX所受伤害并非被告葛XXXXX、XXXXX55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根据法律规定被告葛XXXXX、XXXXX55公司应对各自的过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葛XXXXX、XXXXX55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本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本次事故中所起诉的作用和原因力大小,确定原告刘XXXXX对其自身伤害后果承担30%的民事责任,被告葛XXXXX对原告刘XXXXX受伤的后果承担40%的民事责任,被告XXXXX55公司承担30%的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后,新郑市公安局龙湖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及时到达现场,民警除了询问了现场报警人员,还到工地内了解情况,工地项目部负责人随民警到达事发地点查看,项目部负责人也派人到医院看望伤者王XXXX并支付183360元医疗费,该接处警登记表出警情况记载“王XXXX系被从XXXXXXX工地9号楼上掉下的三合板砸伤”,因此该接处警登记表足以证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是正确的。
原告所受伤害为高空坠落物砸伤,原告提供的公安机关的报警、处警材料及相关的证人证言,结合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XXXXX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XXXXX城9号楼与现场的位置,可以证明高空坠落物为从X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XXXXXX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XXXXX城9号楼坠落。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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