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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劳动者辞职提交离职申请的理由“个人原因”,就无法主张用人单位承担经济补偿金

作者:崔新江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22日

本案中,原告称,其系因被告未支付其2019年9月至同年11月期间的工资而于2019年12月4日提出辞职,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然,原告提供的审批流程截图显示,原告提交的辞职报告中填写的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原告称辞职报告中的离职原因系根据被告的要求由经济压力修改为个人原因,而经济压力即指被告拖欠原告2019年9月至同年11月期间的工资。即使原告所述其原递交的辞职报告中填写的离职原因为经济压力属实,目前亦无证据证明原告最终递交被告的辞职报告中的离职原因系根据被告要求所改,且经济压力亦无法直接认定即为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综上,目前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原告系以被告拖欠其工资为由提出辞职,故原告据此主张被告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之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的经济补偿金,其要求的依据是被告未足额向原告发放工资、缴纳社保,根据本案查明的情况,原告在2019年5月份提出离职申请,原告自认其于2019年5月20日向XXXXX公司申请离职,提交的离职申请表、离职申请书显示离职种类为“辞职”、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想暂停工作”,离职申请书载明原告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本院审理的(2019)豫0104民初XXXXX号劳动争议案件中,原告自认与被告XXXXX公司的劳动关系已解除;同时,根据本院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并未出现拖欠原告工资及社保的现象,不存在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原告要求经济补偿金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被告张XXXXX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被告的离职系原被告双方相互协商一致的结果,故被告张XXXXX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离职申请单》明确载明离职类型为“辞职”,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原、被告之间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系原告因个人原因辞职,而非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存在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告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主动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依照法律规定裁员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被告因破产或者解散等无法履行劳动合同需要终止劳动关系等情形,故原告要求经济补偿金,无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称其离职系因为迟迟等不到开店奖金、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无奈离职,与其提交的《离职申请单》所载明的离职原因明显相违背,对原告的该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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