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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实际施工人、贷款银行批准失败的违约金、银行1年期LPR为3.85%

作者:崔新江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0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赵XXXXX为周CCCCC承包的工程提供劳务,工程结束后,双方签订了结账清单。周CCCCC应向赵XXXXX支付结账清单上载明的劳务费,但周CCCCC未予支付,其行为构成违约。本院对赵XXXXX要求周CCCCC支付工人工资280777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GGGGG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3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首先,赵XXXXX与周CCCCC之间属于劳务合同关系,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赵XXXXX应当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其要求GGGGG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其次,即使认定赵XXXXX为实际施工人,GGGGG公司作为发包人也仅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而GGGGG公司与周CCCCC之间已经达成最终结算协议并支付完毕,故GGGGG公司亦不应当再承担付款责任。综上,赵XXXXX要求GGGGG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周CCCCC与GGGGG公司的其他辩称意见,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信。

本案中,王JJJJ、黄KKKK表示TTTTT公司的工作人员存在过度承诺情形,导致其二人错误认识,认为其二人可以贷足100万元,TTTTT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亦存在一定的履约瑕疵,其应当规范销售行为及用语。关于TTTTT公司主张按照案涉合同约定的内容要求王JJJJ、黄KKKK支付违约金,因该违约金的比例较高,且TTTTT公司亦可能存在过度承诺之情形,故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同不能履行的客观情况及逾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王JJJJ、黄KKKK应当支付违约金额为2万元,该金额足以覆盖TTTTT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投入的必要费用。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1年9月22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85%,5年期以上LPR为4.65%。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至此,LPR已连续17个月“原地踏步”。
目前,LPR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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