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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控制10人以上从事“口交”就是符合、构成组织卖淫罪的法定要件

作者:崔新江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29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XXXXXX以招募、容留等手段、与他人共同组织妇女卖淫十人以上,情节严重,被告人曾XXXXXX、苏XXXXXX、杨XXXXXX共同为他人组织卖淫活动提供协助,被告人付XXXXXX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曾XXXXXX、苏XXXXXX、杨XXXXXX的行为构成了协助组织卖淫罪。
在共同组织卖淫犯罪中,被告人付XXXXXX系主犯,应对其参与的或组织的全部犯罪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人曾XXXXXX、苏XXXXXX、杨XXXXXX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帮助,均系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主犯,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人曾XXXXXX、苏XXXXXX、杨XXXX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曾XXXXXX到案后,积极规劝同案犯罪嫌疑人谢XXXXXX3到公安机关投案,具有一般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付XXXXXX、曾XXXXXX、苏XXXXXX、杨XXXXXX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

四被告人的辩护人均辩称“口交”不属于卖淫嫖娼行为,本院认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满足不特定对象(不限于异性)的性欲的行为,不能将刑法意义上的卖淫局限于性交行为,对于性交之外的肛交、口交等进入式的性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卖淫。
被告人付XXXXXX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付XXXXXX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且达不到情节严重的标准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付XXXXXX采取招募、容留等手段,管理了十二名女技师从事卖淫活动,其中2020年3月份非法获利60060元。
这一事实有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娄底市XXXXXX足疗馆养生3项目统计表、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证人周XXXXXX、谢XXXXXX1、张XXXXXX、李XXXXXX4、谢XXXXXX3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曾XXXXXX、杨XXXXXX等人的供述亦予以印证。
以上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被告人付XXXXXX伙同他人组织卖淫人员十人以上从事卖淫活动,属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故被告人付XXXXXX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苏XXXXXX辩护人及被告人杨XXXXXX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是初犯、没有前科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曾XXXXXX及其辩护人辩称曾XXXXXX具有立功情节,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苏XXXXXX、杨XXXXXX、曾XXXXXX的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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