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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以APP拉新业务,是否合法,是否容易被他人利用从事网络诈骗犯罪活动
作者:崔新江 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02日

供认其从事APP拉新业务,就是从卡商那里租来电话卡,然后把租来的电话卡插到“猫池”(接码器)里面,其就可以把新租来的号码发给微博客户、抖音工作室、快手工作室等用于APP注册,其负责提供电话号码和验证码给这些工作室,具体注册情况就是他们自己负责,XXXX据使用号码注册不同的APP,收取1到14元不等的报酬。
认定饶XXXX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关键在于,饶XXXX是否在明知涉案电话卡是含有公民身份信息的实名制卡后仍从他人处有偿取得,并结伙利用电话卡代为注册手机APP获利。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XXXX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XXXX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均应依法惩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应当予以没收。
河南XXXX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是刘XXXX做酒店推广的公司。2018年刘XXXX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王XXXX,王XXXX是干APP拉新的,刘XXXX以前也做过app拉新工作,俩人有过合作。2020年4月中旬,刘XXXX郑州新宿舍区一楼门面房里做这个app拉新,王XXXX在刘XXXX那待了半个月,干了大概十来天活。5月21日下午,曹XXXX去刘XXXX公司说在公司被骗了4700元,刘XXXX排查了自己的员工,联系所有员工,只人王XXXX一直联系不上,而且曹XXXX做兼职时,王XXXX也在,刘XXXX就怀疑是王XXXX在里面弄的,后来曹XXXX又说他被骗了24700元,刘XXXX就觉得这个事大了,就让曹XXXX报警了。王XXXX在刘XXXX那主要做贷款平台的APP拉新,如分期乐、安逸花、小赢钱包。
“XXXX极速版”App告知消费者有拉新赚钱的方式,朱XXXX使用“XXXX极速版”账号22×××40按要求为该App拉新并获得了金钱,却被客服告知账号因为有问题被冻结,不能提现。这完全是急XXXX公司的一面之词,有没有问题都是该公司定的,并且该公司没有主动通知其拉新有问题,默许其继续为该公司拉新,其拉新的数据不可能全有问题,要求急XXXX公司向其支付应得的款项。
朱XXXX的行为是否属于“刷量”操作。
朱XXXX组建或参与专为获得邀请者的奖励而组建的众多微信群,采用另行给被邀请者金钱等物质奖励的方式邀请了近万名涉案App新用户。上述微信群成员注册成为新用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相应的奖励,而非真正使用涉案App。急XXXX公司通过专业公司监测到朱XXXX邀请的新用户中,有的使用“猫池”手机号注册涉案App,对于此类通过技术手段伪造手机号、伪造新用户的行为属于“刷量”操作,双方均无异议。对于被邀请用户使用真实手机号码的情形,表面上看,朱XXXX为涉案App邀请了大量新用户,但这些用户属专门赚取网络红包等利益的群体,通常不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用户,朱XXXX邀请其注册涉案App的目的,是为了刷高“拉新”的数量,以从急XXXX公司获取更多的红包奖励。急XXXX公司认为朱XXXX的行为属“刷量”操作,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

二、朱XXXX的行为是否符合急XXXX公司“邀请好友立赚”活动的规则。
朱XXXX主张,其为涉案App邀请了大量新用户,急XXXX公司应按“邀请好友立赚”活动规则支付奖励,急XXXX公司则认为,朱XXXX的“刷量”行为,不符合活动规则。双方产生分歧的主要原因,是对通过“刷量”邀请的新用户是否属于上述活动中要求邀请的“好友”有不同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好友”属社交概念,“邀请好友”应当理解为邀请好朋友或邀请与邀请人有一定社交联系的人,在电子商务交易习惯中,常被商家用作挖掘用户社交资源发展新用户的营销手段,本案“邀请好友立赚”活动亦不例外。急XXXX公司开展该活动的目的是挖掘用户的社交资源,吸引更多的用户使用“XXXX极速版”App,以提供更多的消费,进而增加营收。也就是说,急XXXX公司将用户的好友作为可能使用涉案App的群体予以开发。但朱XXXX通过“刷量”邀请的“好友”,属于专门以赚取商家营销活动奖励为目的的群体,其注册并完成可获得红包的使用行为后一般不会再继续使用相关App,将之纳入“邀请好友立赚”中的“好友”范围,显然不符合急XXXX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这在急XXXX公司提现页面关于对刷量操作将冻结提现的说明中也得到印证。因此,朱XXXX通过“刷量”邀请的所谓“好友”,不应当认定为属于“邀请好友立赚”活动中“好友”的范围,否则,就会违背“邀请好友立赚”活动的目的。当事人应当善意、合理地理解合同条款。朱XXXX应当清楚地意识到上述活动中“好友”的含义、范围以及“刷量”操作的不良影响,如果把通过“刷量”邀请来的所谓“好友”认定为符合活动规则的“好友”,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由上可见,朱XXXX的行为不符合急XXXX公司“邀请好友立赚”活动的规则。

三、朱XXXX是否有权要求急XXXX公司支付“拉新”报酬。
本案所涉“邀请好友立赚”属悬赏活动,XXXX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关于“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朱XXXX只有在完成活动规则要求的“邀请好友”这一特定行为后才能要求支付报酬。因朱XXXX“刷量”不符合活动规则,故其没有完成上述特定行为,其请求急XXXX公司向其支付报酬,本院不予支持。尽管朱XXXX的App账户“我的零钱”显示了奖励金额,但在没有提现前,该奖励金额仍属急XXXX公司的财产,其有权禁止提现。
综上所述,朱XXXX的“刷量”行为看似完成了急XXXX公司悬赏广告活动中的特定行为,但实际上是采用欺骗方法制造完成特定行为的假象,进而利用悬赏活动牟利,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刷量”行为扰乱了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秩序、损害了互联网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应得到支持和鼓励。朱XXXX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