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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员工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用人单位在赔偿则后如何进行追偿

作者:崔新江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04日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并且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原、被告之间无论属于临时雇佣还是形成了劳动关系,被告均属于原告的工作人员。

被告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事故并致三辆客车损坏,其已构成职务侵权,依法应由原告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原因和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认定被告具有重大过失。

关于用人单位是否享有追偿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没有作出规定,但在该法审议过程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对此作了说明“用人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以及因个人劳务对追偿问题发生争议的,宜由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处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案涉侵权等事实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逾期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即原告在承担侵权责任后享有向被告追偿的权利。

所谓追偿,应当责任人先“偿”才能“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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