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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患者与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关键性的证据就是对病历申请司法鉴定

作者:崔新江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10日

医疗事故鉴定的项目一般是,对于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法医学鉴定。
本案中,根据李XXXX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北京XXXXXXXX鉴定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XXXXXXXX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的参与度进行鉴定。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在服用阿莫西林胶囊前是否需要进行皮肤试验。原告提交的说明书中明确记载“用前必须做青霉素钠皮肤试验,阳性反应者禁用”的内容,被告违反该规定导致原告产生过敏反应并造成一定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由于医疗案件的专业性,本案判决结果需参考鉴定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本案中,根据北京XXXXX鉴定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被告XXXX医院对王XXXXX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王XXXX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轻微原因,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中医院按照10%的损害赔偿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较为适宜。


《民法典》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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