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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认罪认罚最终需要法院认定及赔偿需要有因果关系而定

作者:崔新江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21日

关于上诉人彭XXXXXX及辩护人提出彭XXXXXX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并接受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暨有期徒刑七年的刑罚,但一审法院却未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而判决其有期徒刑九年的意见。
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具体到本案,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人民检察院对上诉人彭XXXXXX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遂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检察院发函建议调整对上诉人彭XXXXXX的量刑,但至判决前并未收到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的相关材料,故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判决符合法律规定,该上诉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案系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被告XXXXXX村委会、沈XXXXXX事发时并非鱼塘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并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而可以不承担责任。
至于被告XXXXXX村委会、沈XXXXXX是否办理了土地性质审批手续、是否取得经营资质,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该行为与受害人郭XXXXXX的死亡并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王XXXXXX直接参与垂钓园的具体管理和经营,原告请求其承担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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