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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与多名陪侍女聚众淫乱,不属于嫖娼,属于聚众淫乱罪

作者:崔新江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26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XXX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邀朋友到娱乐会所并找两名陪侍女在包厢内进行淫乱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淫乱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XXXXX因身上的钱对不上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聚众淫乱的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将其列为逃犯后,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张XXXXX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淫乱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XXXXX邀朋潘XXXXX到XXXXX国际KTV唱歌,并通过微信联孙XXXXX预定了包厢。

两人到XXXXX国际KTV后,张XXXXX孙XXXXX说需要小妹,并潘XXXXX各自挑选了陪侍女进入包厢(张XXXXX挑选孙XXXXX)。在包厢内,张XXXXX用钞票刺激陪侍女,并提议两名陪侍女扒潘XXXXX的裤子,两名陪侍女潘XXXXX的裤子扒掉后,当着张XXXXX的面潘XXXXX手淫,之后,张XXXXX潘XXXXX在陪侍女乳房裸露的情况下与陪侍女跳舞,并分别在包厢内吮吸陪侍女的乳房。张XXXXX将上述过程用手机拍摄了视频。

上述行为证实被告人张XXXXX聚集多人到娱乐场所包厢内实施淫乱活动,其行为符合聚众淫乱罪的犯罪构成。

至于陪侍女是否具有聚众淫乱的故意,不影响聚众淫乱罪的成立,只要陪侍女参与了聚众淫乱活动,就应当计算在聚众的人数中。

张XXXXX开始的意图是嫖娼,但其在XXXXX国际包厢内实施聚众淫乱的行为,其嫖娼的性质已经发生转化。被告人张XXXXX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败坏社会风气,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淫乱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XXXXX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尚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故不构成累犯,但应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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