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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中介公司提供借款信息咨询和还款管理等服务的合同不一定属于借款协议

作者:崔新江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08日

签订了《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管理协议》”),约定由上海XXXX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SSSSS分公司为被告提供借款信息咨询和还款管理等服务。如被告发生逾期或未付款项时,SSSSS公司有权代偿或“垫付”。
    田SSSSS作为借款人与SSSSS公司、上海XXXXXX公司SSSSS分公司,签订了《管理协议》,通过上述公司提供服务并与债权人签订《借款协议》,其意思表示真实,所签订的协议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均应严格履行。
    在田SSSSS借款后,因其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SSSSS公司按照《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代田SSSSS垫付借款,依约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嗣后,SSSSS公司与北京XX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将涉及的债权转让给北京XXXXXX公司。
    北京XXXXXX公司与漠河市XXXXXX公司签订并履行了《债权转让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了田SSSSS,债权转让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田SSSSS应向漠河市公司履行债务,故漠河市XXXXXX公司要求田SSSSS给付垫付款99175.73元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各方签订协议后,出借人按约向被告支付了借款,但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SSSSS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按约代被告垫付借款,依约取得债权人地位,后SSSSS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原告最终受让了本案债权,各转让方及受让方均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按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了被告,债权转让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应向原告履行债务,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垫付款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原告与被告XXXXXXXXXXX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辩称因长期业绩不佳,持续亏损,难以维系经营,总公司责令XXXXXX公司进行停业关闭,不再开展业务,在客观上无法为原告提供工作岗位及工作条件,因此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公司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客观情况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被告单方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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