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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投资或买卖“虚拟货币”,是否会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

作者:崔新江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1日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新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指出: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投资者需自行承担风险。
本案中,张XXXXX等四原告与张XXXXX之间的交易标的物为泰达币(USDT),其本质上也是一种虚拟货币,根据以上规定,本案标的物不具有合法性,故其涉及的交易行为也不具有合法性,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并且对相关交易行为的禁止,更有利于在广大群众中宣传买卖“虚拟货币”的违法性及危害性,更有利于防范系统性的金融风险,更有利于国家“脱虚向实”政策的落实,故张XXXXX等四原告与张XXXXX之间因买卖泰达币(USDT)产生的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本院根据原、被告陈述的“MARK”、“灯塔”、“头寸管理”等名词经互联网查询到:“头寸管理”就是资金管理,而“MARK交易所头寸管理”系通过虚买虚卖数字货币的形式进行货币刷单,同时通过拉人头诱导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兑换数字货币,该种虚拟货币交易属非法行为,组织者可能涉嫌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等违法犯罪。
杨XXXXX经人介绍开始在数字货币刷单引流项目(后改为商业引流、之后又改名为头寸管理)的“Mark”交易平台(原为“ARW”交易所)网上进行虚拟数字货币投资交易,参加者以购买虚拟货币的方式获得社员资格,入门资金0.5至3万元,社员需要把自己购买虚拟数字货币所赚取的收益上缴30%给群主作为群信息管理费,其中20%归群主自己,10%上缴给上级群主,每个社员按照自己推荐他人投资资金达到分群条件后可以分群自己作为群主,自己管理群并享受群主待遇,群主在自己管理的社员里面分出五个群,每个群的资金交易量达到50万元,缴纳10万元的押金,每个群的资金增长比达到35%就可以申报理事并享受理事待遇。
“Mark”交易平台各层级以直接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及所获收益等作为返利依据,引诱成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逐层发展人员,以此骗取财物。
组织成员从低到高为社员、群主、理事、常务理事、管委会、十大发起人团队共六个层级,杨XXXXX在该组织中为理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XXX利用投资虚拟货币可获取高额返利为诱饵,要求参加的会员缴纳一定费用获得入会资格,按照一定的层级顺序,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引诱上线会员继续发展下线会员加入,骗取财物,会员累计120人以上,涉案金额累计在250万元以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
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相关材料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系原、被告在RomanEx(罗马交易平台)投资虚拟货币引发,无论被告有无将原告的投资款用以购买虚拟货币,本案均存在经济犯罪嫌疑,故应驳回起诉,并将本案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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