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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网络招嫖约小姐,构成诈骗罪、掩饰、隐瞒违法所得罪

作者:崔新江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30日

诈骗方式是,先登陆交友平台,把自己冒充美女的微信号放在上边,个人资料改成“约么,加我微信”之类的语言,有人添加其为好友后,就假装卖淫小姐和对方聊天,然后让对方缴纳定金,并以套套钱等各种理由骗对方的钱。
骗来钱后,先算好提成,然后将老板应得的钱转给他,有时也会先把骗来的钱全部转给老板,然后老板再把王XXXX1应得的提成转给其生活微信上,刚开始王XXXX1拿35%的提成,老板李XXXX拿65%,后期因为干得好,李XXXX把王XXXX1的提成涨到了40%、50%。
其团伙成员通过在“XXXX恋XXX恋XXXX”、“XX缘XXXXXXXXXXX吧XX”等网络交友软件中注册账号,编造虚假身份信息,并在注册信息中填写业务员的诈骗微信号,诱惑男性主动添加业务员微信好友,之后冒充漂亮女性,以提供性服务的名义和对方聊天,让被害人缴纳定金、身体健康保证金、防性虐待保证金、套套钱、打车钱等,非法诈骗他人钱财。
被告人汪XXXX于2017年8月产生以网络招嫖为幌子骗取他人钱财的想法,后购买手机卡、银行卡、微信号并在网络上发送招嫖广告,于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期间,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虚构卖淫女信息,冒充“XXXX哥”等身份,以收取服务费、会员费、情趣用品费、保证金等名义,骗取江苏省启东市、辽宁省兴城市、广西省兴业县等地300余名被害人钱款,共计324971.76元。
汪XXXX2017年5月从湖南搬到湖北省荆州市租房居住,因之前其丈夫鄢XXXX做生意亏了很多钱,故从2017年9月起在网上购买了微信号、手机卡、银行卡,开始实施诈骗。
具体方法是每周支付1200元让QQ昵称为“XXXX妞”的人在网上向全国范围内发布“小妹上门服务”的虚假信息,信息上留的是汪XXXX提供的联系电话,有人联系汪XXXX时,汪XXXX以收取嫖资、办理会员、办理贵宾卡、需要路费、需要吃饭钱、需要支付保证小妹不受性虐待的保证金、情趣用品押金等为由,骗对方通过微信或银行卡付款。
在此过程中,汪XXXX使用带有变声功能的手机以男声冒充司机“XXXX哥”,谎称小姐已经送到楼下,让对方继续付款,等对方不再给钱时就把对方的微信号或手机号拉黑。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X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针对不特定人群发送虚假招嫖信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鄢XXXX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采用伪装手段帮助他人取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汪XXXX、鄢X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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