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本案一审根据开庭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性质,向侯XXXX进行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一审开庭次数,相反鼓励一审应当尽可能查清案件事实和争议法律关系性质,上诉人称一审开庭审理四次程序违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中侯XXXX提供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书证明其对争议房屋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方XXXX占用侯XXXX所有的房屋构成侵权,一审判决方XXXX返还房屋并无不当。
本案中陈XXXX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田XXXX支付占用资金及利息,其所依据的证据主要是田XXXX向其出具的借条。故本案中应当重点审查条据产生的原因及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一审法院仅是询问了陈XXXX按照何种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并未将法律关系性质问题作为本案的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亦未对陈XXXX提供的条据进行实质性审查,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
本案中,原告许昌XXXX房XXXX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被告许昌市XXXX有限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要求被告返还款项,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原告以合同纠纷为由主张权利不当,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本案中,原告依据转账记录主张双方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结合被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当事各方的陈述,可以认定诉争款项系在合伙养狗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本案基础法律关系并非民间借贷,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相关各方可按基础法律关系另行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