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欢迎您来到河南郑州崔新江律师网上法律咨询室。www.110.com 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律师随笔

如何正确理解河南省职工(劳动者)的高温补贴--防暑降温费

作者:崔新江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05日

关于原告诉求高温补贴3000元的问题。
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四部门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因原告工作岗位为公交车驾驶员,车内安装有空调设备,其工作环境不符合高温津贴条件,故对原告的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因被告能够提供原告工作场所现场照片,证明已在值班室配备了空调及风扇,原告的工作环境不符合“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情形,故其主张高温津贴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经查,原告工作地点主要在室内,从事保安值班工作,该岗位并不具备室内、外高温作业的显著特征。而根据原告提交的照片和气温统计表,无法证明其在夏季期间有室外露天工作情况或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高于33℃,未能对高温作业事实尽到基础举证责任,故本院对该诉求不予支持。

关于防暑降温费,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防暑降温费须具备以上条件,现刘XXXX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高温发放的条件,一审法院不支持刘XXXX的该项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因此,只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进行劳动的就应支付防暑降温费。
关于防暑降温费是否有仲裁时效的规定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XXXX公司和王XXXX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12月31日终止,王XXXX于2021年4月27日申请仲裁,故XXXX公司主张王XXXX2019年之前高温津贴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时效,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实施)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保障高温作业劳动者有关权益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24日;发文字号:豫人社规〔2022〕8号)
自2022年6月1日起,将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工作日10元调整为每人每工作日15元。

高温天气作业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证券代替。

各地人社部门要会同工会、行业监管部门加强对高温作业场所用人单位和个人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尤其关注露天作业的物流、电力、建筑、交通等重点行业以及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环卫工等重点群体。




在线咨询

选填项(可以不填)
请填写真实手机号码,可免费得到律师对该问题的电话回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