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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可信时间戳证据是否用于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当中,互联网法院是否可以审理商标侵权案件

作者:崔新江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22日

可信时间戳是由权威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能证明数据电文(电子文件)在一个时间点是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凭证,可信时间戳主要用于电子文件防篡改和事后抵赖,确定电子文件产生的准确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XXXXXXX公司发现芝XXXXXXX箱包店在XXXXXXX网络有限公司经营的平台网站上开设有网店,销售使用XXXXXXX公司所有的第20XXXXXXX号“MXXXXXXX”注册商标的“手机支架”商品,遂申请通过XXXX时间戳服务中心采用时间戳对芝XXXXXXX箱包店销售侵权商品的网页、视频进行证据保全。通过当庭播放时间戳固定证据过程的视频光盘,录像视频显示店铺名称为u[22XXXX]的店铺产品页面有外包装印有“MXXXXXXX”标识的手机支架待售,单价为30元,库存366件,商品交易数量为0件。XXXXXXX公司为进行证据保全对本案支付时间戳服务费200元,另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打印费100元。

芝XXXXXXX箱包店虽对XXXXXXX公司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据保全过程中的网页截图以及视频光盘提出异议,但其并未提供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故其提出其网店从未使用或销售过有涉案注册商标字样商品的辩称,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该条款规定的“财产权”为一般财产权且权利载体仅存于互联网上的情形,常见如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等,并不是所有网络侵权纠纷都由互联网法院管辖,侵害商标权纠纷不属广州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

关于上诉人XXXX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提出的本案应由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本案系知识产权纠纷,且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并不属于上述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本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

原告就取证过程形成电子固化证据,该电子固化证据是由XXXX协会在XXXX电子证据固化体统中进行并生成了对应时间辍文件,能有效证明上述电子文件产生的时间及内容的完整性,XXXX协会电子证据固化报告记载的营业执照与被告的营业执照一致,从固化的电子证据来看,被告在XXXX网中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一致的图案,与原告在同类产品中使用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视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的经营者确认了在网络销售平台中使用了被控侵权商标,其行为构成侵权,至于误用的问题,并不影响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XXXX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可信时间戳是解决电子签名有效性和数据电文(电子文件)时间权威问题的有效方式,主要应用于知识产权证明、电子证据固化、电子合同等领域的电子数据原始性认证。 

根据《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的记载,该证书验证的证据文件是由“XXXX”客户端产生,“XXXX”使用自带的拍照、录像、录音功能对客观事实进行取证并实时进行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固化保全,每个电子数据文件在申请时间戳认证时自动产生时间戳认证证书。

原告的取证,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取证方式并无瑕疵。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该证据的真实性应予确认。被告虽对《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的证据效力提出质疑,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关于原告取证不合法、不能证明其存在侵权事实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的认定,应当审理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2.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3.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4.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5.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6.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的形式得到验证。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效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法院应当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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