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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如果因为犯罪,最后是检察院不予起诉处理,是否属于有前科

作者:崔新江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本条释义】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原第一百四十二条作了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二是,将第三款中的“扣押、冻结”修改为“查封、扣押、冻结”。

本条共分三款。第一款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不起诉情形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应当不起诉的情形包括两种:一是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包括犯罪行为并非本犯罪嫌疑人所为,以及该案所涉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二是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这些情形,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款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的情形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其中“不需要判处刑罚”是指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免除刑罚”则是指刑法各种法定免除刑罚的规定中规定的情形,如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犯罪、中止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规定中关于免除处罚的规定。必须着重指出的是本款所说的“犯罪情节轻微”中关于犯罪的认定,只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工作中的认识,而不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一旦依照本款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从法律意义上讲,被决定不起诉的人是作为无罪处理的。

第三款是关于对被不起诉人及其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如何处理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如果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这样规定主要考虑检察机关不是行政机关,由人民检察院执行行政处罚、处分与其机关的性质、职责不符合,对被不起诉人的行政处罚、处分应由有关主管行政机关作出,但人民检察院有提出检察意见的权利,这样有利于其监督职能的发挥,也是法律对其职责提出的要求。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认有罪。”因此,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只能是按“无罪化”或“非罪化”处理的,绝不能认为是作有罪处理。

相对不起诉案件对应的犯罪情节轻微中的“犯罪”,一是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确认,即检察机关经过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审查,确定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罪名的构成要件。二是相对不起诉中的犯罪情节轻微中的“犯罪”,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认识,对行为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意味着行为人没有犯罪记录存在。三是“犯罪”一词在日常生活乃至法律上存在多种含义和维度的使用与理解,但从刑事诉讼的意义上,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通过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的证明与确认。

正如有关专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中对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如此阐述:“一旦依照本款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从法律意义上讲被决定不起诉的人是作为无罪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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