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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分公司管理的财产可以进行强制执行、企业的党费不能被强制执行(冻结、划拨、查封)

作者:崔新江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本案异议人XXXXX分公司为依法注册成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其名称为“XXXXX集团有限公司XXXXX分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表明其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登记,并非个人独资企业,而是XXXXX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与XXXXX公司之间的关系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调整。
异议人提交的姚XXXXX和XXXXX公司签订的《XXXXX集团有限公司XXXXX分公司委托协议书》,属于分公司与公司之间有关权利义务及责任划分的内部约定,不足以对抗其依法注册登记的公示效力。
本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异议人XXXXX分公司为XXXXX公司的分支机构,其占有、使用的财产不属于自己所有,而是其所属法人XXXXX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
关于本院的冻结、扣划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本案XXXXX公司为被执行人,其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本院直接执行其分支机构XXXXX分公司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

另查明,异议人XXXXX提交的中国银行账户信息显示,账户内存在大量小额资金往来,且多数资金往来均明确备注为“党费”,可以认定该账户为党费专用账户,且仅用于党费收缴。
从异议人XXXXX提交的中国银行账户信息看,第一,该账户名称符合党费专用账户的形式特征;第二,账户内的交易明细显示,账户内存在大量小额资金往来,且多数资金往来明确备注为“某某几月党费”,可以认定该账户仅用于党费收缴。
本院认为,本案系被执行人对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账户资金行为提出的异议,属执行行为异议。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中关于“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是企业每个党员按月工资比例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组织活动的经费。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属于企业的责任财产。因此,在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企业的债务”的规定,党费专用账户不得冻结或划拨,不得用党费偿还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
本案已经查明×××账户为XXXXX党费专用账户、账户内资金为党费,应当解除对账号为×××账户的冻结及扣划措施。故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对被执行人XXXXX集团有限公司账户(账号为×××)内存款14368.95元的冻结及扣划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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