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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最关键的证据就是申请司法鉴定(是否有过错、因

作者:崔新江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4日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是以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多少为基本条件。
为查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由专门机构予以鉴定。
本案的医疗争议经原告自行委托的XXXX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被告XXXX诊所的诊疗行为有过错,与“陈XXXX”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75%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一方向法院依法申请司法鉴定,因对方拒不配合导致鉴定结论无法作出时,应视为申请方已经完成举证义务,另一方应当配合鉴定而拒不配合鉴定导致鉴定结论无法作出,视为放弃举证,应当对案件事实的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即,推定申请鉴定一方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
本案,原告对被告医疗行为与诊断结果的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申请司法鉴定,因被告拒不配合鉴定机构工作流程导致鉴定结果无法作出,应当视为自原告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举证义务,推定被告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及与原告的诊断病症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相关费用,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自身诊疗行为与原告不存在因果关系,与推定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过错程度方面,因原告仅在被告处进行了一日的治疗,且原告治疗的诉求是腿疼,被告对原告腿疼进行一日的治疗不至于直接导致原告蛛网膜下腔出血、急性脑梗塞、肺部感染、脱发,综合本案具体案情,本院认为,原告前往被告诊所主诉治疗腿疼,作为村级诊所对被告治疗前要求其对病人进行详细的身体检查不符合客观实际,除具有一定的风险告知及谨慎的病史筛查过失外,被告根据原告主诉进行腿疼治疗并无明显过错,根据推定事实及原告病症与被告治疗行为的关联性程度,本院酌定被告承担20%的过错责任,原告诊断病情:蛛网膜下腔出血、急性脑梗塞、肺部感染、脱发,非被告一日治疗所致,原告自身应承担主要的责任。

鉴定申请书、上海XXXX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终止鉴定告知书,以证明因被告不予配合鉴定,导致鉴定机构无法作出鉴定意见,被告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被告向原告销售的药品,以证明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错误,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虽然朱XXXX死亡的原因经鉴定,结论为符合因患小叶性肺炎导致死亡,但因上诉人接诊并对朱XXXX进行了诊疗,对朱XXXX的死亡,上诉人是否有错,过错参与度如何,均需进一步进行鉴定。如前所述,因上诉人未形成一定的病历资料,亦不能提供当时进行诊疗的全程录音录像,故不能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主要原因在于上诉人,上诉人应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不配合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应根据朱XXXX死亡原因认定其诊疗行为与朱XXXX死亡无因果关系,判决其不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本院认为,该鉴定机构系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选定,鉴定机构及人员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客观真实,XXXX虽对该鉴定意见不服,并要求重新鉴定,但其申请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重新鉴定情形,一审法院未予准许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参照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并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判令卜XXXX对赵XXXX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既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亦符合情理,卜XXXX主张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本案中,根据四川XXXX司法鉴定所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刘XXXX诊所的诊疗行为对造成刘XXXX死亡的后果存在过错,其过错参与度为同等原因。
根据北京XXXX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XXXX人民医院在治疗被鉴定人代XXXX的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次要~同等程度因果关系,但因被告存在过错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损害后果,对二原告家庭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更是对一个家庭造成了巨大的打击,本院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秉持生命至上的司法理念,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各方责任。被告在诊疗行为过程中有过错,应承担合理损失70%的责任,由于原告杨XXXX1、杨XXXX2在代XXXX的就诊过程中处理不当,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合理损失30%的责任。

在本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根据江西XXX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对患者廖XXXX的诊疗中存在过错,虽然其过错行为与患者廖XXXX的死亡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但其过错对延误最佳治疗时间有一定的关系,结合本案实际,本院认为由被告承担5%的赔偿责任为宜。
鉴定意见指出:医方在对周XXXX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尽查体义务,未尽充分注意义务及未及时告知转院的医疗过错和超常规剂量使用地塞米松的医疗过错。医方的医疗过错促进和加重了患儿手足口病的发展进程。患方存在自主选择就医的责任。患儿最终因手足口病合并脑干脑炎、神经性肺水肿所致多脏器衰竭死亡的后果与患儿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考虑医方系村医疗室,是最基层医疗单位,受条件限制,代XXXX诊所对周XXXX的医疗过错参与度为E级,理论系数值为75%。该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书充分分析了被告在周XXXX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的医疗过错,并充分考虑了被告系条件有限的最基层的医疗室,和原告存在自主择医的责任。鉴定意见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
本案中,原被告就被告梁XXXX诊所、XXXX五院对赖XXXX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申请医疗过错鉴定,本院依法委托XXXX3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真实合法,被告梁XXXX诊所虽有异议,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根据XXXX3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被告梁XXXX诊所对赖XXXX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医疗过错行为与赖XXXX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因素,过错参与度拟45%左右;被告XXXX五院对赖XXXX的医疗行为存在不足,其医疗行为的不足与赖XXXX的死亡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因素,过错参与度拟为5%左右。所以,本院参照XXXX3鉴定中心的上述鉴定结论,确定由被告梁XXXX诊所对原告的损失承担45%的赔偿责任,由被告XXXX五院承担5%的赔偿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非法行医是指无医师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故非法行医的主体是没有取得或吊销执业证,超范围行医的主体是指取得执业资格。
另依据《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超范围行医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卫医法(2005)63号)明确了“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不属于非法行医”,以及XXX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文号为水卫医罚(2018)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款,因此被告XXXX3诊所超出诊疗范围对“陈XXXX”开展诊疗活动系超范围行医,而非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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