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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诉前、诉中财产保全和执行阶段的财产保全的区别

作者:崔新江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7日

现在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动不动都喜欢在起诉之前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者是在诉讼中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那么案件到了执行阶段,是否还需要申请财产保全呢?这个需要看每个法院是如何办理执行案件了。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
办理保全案件应由法院的立案、审判部门作出裁定,移送执行部门组织实施。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法律文书有“财保”案号和“执保”案号,他们的区别啥呢?
第一,下列财产保全案件由立案部门审查立案,统一编立“财保”字案号,并将案件录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
(1)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
(2)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的财产保全案件;
(3)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
第二,“执保”字案件由执行部门负责录入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执保”字案件单独立卷归档。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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