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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在共享单车上张贴淫秽、低俗广告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作者:崔新江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8日

遵守公共秩序,是市民文明素质的体现,也是社会和谐安定、文明城市建设的前提,共享单车作为一种绿色出行方式为公众出行带来了极大便利,也为环保事业、文明城市建设贡献了积极力量。

但原告于2022年9月开始,在XXXX区共享单车上多次贴放含有低俗色情内容的小广告,数量巨大,影响范围较广,给市民及外地游客带来了厌恶感和低俗感,阻碍了文明城市建设,并且因清理低俗小广告的管理需要,XXXX运营公司不能投放与市场相匹配的共享单车数量,降低了群众的出行需要,给公民出行及日常生活带来了不良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秩序。

故被告XXXX分局及XXXX区政府认定原告的行为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五)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之规定,本案中,原告有在共享单车上随处张贴含有低俗色情内容小广告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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