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2017年执行案件-成功冻结对方账户现金
作者:杨贝贝 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18日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311执5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杨贝贝,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胡某。
被执行人某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延安路434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3民终36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某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某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唐 亮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