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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关于劳动合同:你必须知道的6个常识!
作者:张耀显 律师  时间:2017年01月0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为关乎每一位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你关注过这部法律吗?下面的这些劳动合同的基本常识你都知道吗?下面看一下洛阳律师为你详细讲解。    1、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也应交纳社会保险。    3、哪些情况下可以约定违约金?    服务期及竞业限制。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不能超过二年。    4、用人单位禁止做的几种行为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1、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2、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务。    5、签订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6、用人单位要支付哪些赔偿金?    (1)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最低工资差额,逾期不付的,按应付金额的50%至1倍支付赔偿金。    (2)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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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耀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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