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全有两种
1、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顺利执行,对当事人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
2、诉前保全:是指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如果发现自己的财产被法院保全,首先要弄清楚该保全是诉前保全还是诉讼保全,如果是诉前保全,则有可能成为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即被告(保全的被申请人),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如果是在诉讼保全中,发现自己是案外人,被保全的财产属案外人合法拥有的,与诉讼无关,则可向作出保全决定的法院提出异议,由法院对异议进行审查,如异议成立法院应裁定解除保全,异议不成立,由法院通知驳回案外人异议,案外人对法院决定不能上诉。
二、财产保全没有保全到财产的相关规定
以某法院为例,该院每年未足额保全或保全无果的案件约占总数的60%,但该院仅对极少数案件予以退费。接受调查的部分当事人认为,应当全额退还保全费或将保全费转为诉讼受理费。
省高院相关负责人就此答复说,这一现象已引起该院的高度重视,该院已出台相关意见就保全费问题作出了规定,即“分三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未足额保全财产的,法院不退保全费;二是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没保全到财产,或保全部分财产而保全申请人申请撤销保全的,法院应减半收取保全费;三是因法院的审判人员或执行人员的延误行为或工作差错没有保全到财产,当事人申请退费的,法院应予支持”。
三、财产保全查封了如何处理
1、 明白保全的意义,引起足够的重视
2、 及时提出异议
3、 提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民诉法解释》(2015)第171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4、 置换担保
在提出异议和复议被驳回后,当事人还有其他救济渠道吗?答案是肯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民诉法解释》(2015)第167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5、 及时应诉,尽快解决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