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外观设计侵权判断应当以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形状、图案、色彩设计要素为基本依据
作者:朱明胜 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11日
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在采用与外观设计专利 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之余,还附加有其他图案、色彩设计要素的,如果这些附加的设计要素属于额外增加的设计要素,则对侵权判断一般不具有实质性的影响。正确界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的基础。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形状、图案、色彩是构成产品外观设计的三项基本设计要素、因此,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及侵权判断时,应当以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形状、图案、色彩设计要素为基本依据。
其次,色彩要素不能脱离形状、图案单独存在,必须 依附于产品形状、图案存在,色彩变化本身也可形成图案。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因此简要说明中未明确请求保护色彩的,不应以图片、照片中的色彩限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在侵权对比时应当不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