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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在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中应考虑设计特征
作者:朱明胜 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15日
不是由产品功能唯一决定的设计特征,应当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时予以考虑。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与本案专利设计相同或者近似,须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设计在上述相同点不会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对该类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的是极柱区和箱体的具体设计,这也是该类产品通常可以进行设计变化的部位。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设计虽然在导电端子的形状、位置、极柱与箱体通过连接板连接上相同,但在极柱与箱体的比例、极柱的形状、波纹的分布、疏密和形状、臂状机构的具体形状、箱体上部连接板的具体形状及与箱体的具体连接方式,箱体上孔洞的具体形状和位置以及箱体底部是否有底盘等方面均存在不同,这些具体设计上的差别,足以对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使该类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将二者区别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