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亦应遵循吃惊商标的按需认定原则,如果被异议商标并未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或者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并不会导致误导公众并可能损害引证商标权利人利益结果,即无需对引证商标是否构成驰名的问题作出审查和认定。在先商标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构成对该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翻译,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进而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固然要对异议申请人请求予以保护的引证商标所具有的知名度予以考量,但并不意味着必须将其作为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三个基本条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固然要对异议申请人请求予以保护的引证商标所具有的知名度予以考量,但并不意味着必须作为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前提条件,即首先对引证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的问题进行审查和认定。
我国商标法律框架之下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立法本义在于给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与其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并非授予一项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