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利用三步法难以判断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或者得出无创造性的评价时,才将商业上的成功作为创造性判断的辅助因素,作为商业上的成功的考量应当持相对严格的标准,只有与技术方案相比现有技术作出的改进的技术特征是商业上成功的直接原因的,才可认定具有创造性。
对技术方案创造性的评价,一般是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角度出发,采取相对客观的三步法判断方式,判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对现有技术构成了实质上的贡献,从而决定是否对其授予垄断性的专利权。当采取三步法难以判断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或者得出技术方案无创造性的评价时,从社会经济的激励作用角度出发,商业上的成功就会被纳入创造性判断的考量因素,当一项技术方案的产品在商业上获得成功时,如果这种成功是由于其技术特征直接导致的,则一方面反映了该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效果,同时也说明了其是非显而易见的,该技术方案既具有创造性。但是如果商业上的成功是由于其他原因所致,例如销售技术的改进或广告宣传等,则不能作为判断创造性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