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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对不同的证明对象如何适用民事证明标准
作者:朱明胜 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31日
不同的证明对象应该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基于案件性质保护的权益(人身或财产),事实发生的概率、证明的难以易程度等因素的不同,各类案件待证事实的重要程度也是不同的,对其误认造成的后果,自然也会存在差异,为防止误认事实,法律规定对相对较为重要的事实应适用,相对较高的证明标准,也就是说高度盖然性仅是民事诉讼的一般证明标准,以高度盖然性为参照,还存在证明标准被拔高,或被降低两种例外情形。比如在立法上使用显示公平,足够,明显不合理,有确切证据证明等立法语言时,立法者的意图即在于将这些话语所修饰的要件事实的证明标准予以拔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