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寻衅滋事罪
作者:戴高明 律师 时间:2014年12月20日
【案情概要】
2013年11月,左某去参加宴会,宴会进行到晚上十一点结束,左某在宴会期间总共喝了一斤白酒、五瓶啤酒,此时已是醉酒状态。左某走出酒店门口时,看到胡某从豪华轿车下来,左某与胡某素不相识,因看不顺眼胡某年纪轻轻就开着豪车,故意无端对其进行辱骂并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路人张某前来劝阻,在劝阻无效的情形下,张某报警。张某在等待民警的过程中,用手机对左某殴打胡某的行为进行拍照,左某发觉张某用手机拍照,强行将张某的手机(价值三千元)抢走,后左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件处理分歧】左某抢走张某手机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左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案中左某用暴力手段强行将张某手机抢走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左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该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左某在醉酒的状态下,因看不惯胡某就随意殴打,之后张某对其进行劝阻,并用手机拍照左某的不法行为,左某发觉张某拍照,强行抢走手机的行为是为了阻止张某拍照,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张某手机的目的,故左某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的范畴。
【案例评析】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左某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从刑法的规定可知,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本案中,左某在醉酒状态下,当街无故殴打他人,当发现张某对其殴打他人的行为进行拍照时,为阻止张某拍照,强行将张某的手机抢走。从形式上看,此种行为符合抢劫罪中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特征。但是,从实质上分析,左某殴打胡某时与张某并无冲突,后因张某进行劝架不成用手机拍照,左某担心张某通过手机拍照,遂抢走张某的手机。因此,左某抢走张某手机的行为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以其他目的,不符合抢劫罪关于主观要件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规定为四种客观表现形式。本案中,左某酒后无故滋事,先是无故殴打胡某,后是强拿张某手机。因此,左某的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犯罪中“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财物”的行为特征,此种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且情节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左某抢走张某手机的行为定为寻衅滋事罪更为妥当,符合我国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