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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诈骗罪
作者:戴高明 律师  时间:2014年12月30日
【案件详情】
  江苏徐州一个农民,抛出低价购买柴油支付高额利息的诱饵,在两年的时间里,伪造检察机关等公文、印章,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诈骗了36人钱财,金额高达2200余万元,且造成一被害人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13日,记者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特大诈骗犯罪案的主犯刘献军已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现年45岁的被告人刘献军,是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后肖场村农民。他做柴油生意但嫌利润不高,整天又做着快速发财致富的美梦,渐渐动起了歪脑筋。
  20086月至20108月间,刘献军虚构能够批发到低价柴油用来做柴油生意的事实,并以做柴油生意需要周转资金、承包加油站等为借口,通过伪造、使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及反洗钱办公室江苏省行政执法违纪违规调查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徐州销售分公司等假公文、印章,以借款为名,以支付高息为诱饵,先后从聂某等18人手中骗取人民币1800余万元。
  此外,刘献军以预售柴油为名,以低于市场价格为诱饵,虚构自己可以批发到低价柴油的事实,先后多次收取高某等18人柴油预付款,并承诺定期供货,诈骗柴油预付款400余万元。
  2010824日,因担心事发败露,刘献军携全家外逃至吉林省。被害人聂某被刘献军骗取489.90万元,因款项均系从他人手中借来,在得知刘献军出走后,害怕还不了借款人的款项,于827日喝农药自杀身亡。829日,刘献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献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刘献军虽具有主动投案的自首情节,但鉴于其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赃款不能退还,给被害人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并导致一名被害人自杀身亡的特别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极大,且其到案后始终没有供述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故意,没有认罪、悔罪表现,故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
  同时主审法官表示,此案中刘献军的骗术并不算高明,但却在两年的时间里让数十人上当,涉案金额又如此巨大相当罕见。法官提醒民众:不要被所谓的高额回报所诱惑,要明白馅饼有多大,陷阱有多大的道理。如选择投资,一是要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足够的经济实力,不要把自己的钱全部用于放贷,更不要从亲戚朋友募集资金来投资;二是要了解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三是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的财产担保,避免自己的财产处于高风险。
 
  【相关法律知识】
  诈骗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