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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怎样解决邻里之间路的矛盾
作者:胡永红 律师  时间:2014年08月14日
【导语】:今年上半年恩施州委、州政府下发通知,要求在全州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律师顾问”制度。20145月中旬我被聘为恩施市某乡政府和所辖村委会的长年“法律顾问”。刚聘用一个月,也就是20146月底村委会书记、主任找到我这个律师顾问,说最近当地政府和开发商已经规划并且正在动工修建一座规模较大的安置房小区,占地几百亩,并且要用院墙围起来,封堵掉原来村民通行的一条老路,致使村民出行没有原来方便了,村民准备闹事和上访,这如何是好。
【案情简介】:一条主干道东西走向。路南的荷塘村有条半里多长的土路通向主干道,大约和主干道垂直,村民出行还算很便捷。但是最近村民很担心,因为路南道边的几百亩土地被全政府征收了,要违一座安置房小区,小区要用围墙围起来。这样村民就无法上主干道了。
村长、村书记前来交涉,小区基建办公室和开发商的负责人也不好作答复。他们也担心,好端端的一座小区,围起来多么的单纯;要是开一条大路,无论什么人、车辆都可以窜进窜出,多别扭,小区也不好管理。
这事怎么办才合法?最后,当地政府、村委会、开发商、村民代表以及各自的律师顾问团,“共商国是”集思广议。胡永红律师作为当地乡政府和村委会的律师顾问,客观、公正、依据《物权法》规定提出了如下法律意见,让领导们参考,最终取得了一致意见,园满解决了一场“暗流涌动”的上访、上诉、起诉,把矛盾全部化解在了萌芽状态。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八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该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一方必须在相邻的另一方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允许,但是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以适当的补偿。《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100条曾对此作出规定。按照此司法解释的规定,相邻一方必须在相邻他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相邻他方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范围内历史上形成的必行通道,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不能任意堵塞或者改道;如果因为堵塞而影响他人的生产、生活和通行等时,他人有权要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有条件另开通道的,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也是可以另开通道的。
  调解结果】:看来,这座小区切断村民出行的村路是不合法的,一统天下是搞不了的,还是留一条通道供村民出行,建个东西小区或者架设一座人行天桥呗!最终把村民原来通行的老路留了下来。
关键词解读】:
相邻关系 】:
 相邻关系,即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占有人基于相邻不动产的利用而发生的所有权内容的扩展或者限缩。相邻关系是所有权的内容,它并非独立的权利类型。
  最后胡永红律师赋七言绝句一首以示总结:
         律师顾问初战告捷
  政府欲建安置区,围墙封路村民闹;
  暗流涌动一触发,律师顾问来支招;
  相邻关系把法说,各方兼顾权限缩;
  不打官司不上访,和谐共处永平安。
作者:胡永红  律师     电话:18963929221
单位: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
地址:恩施市凤凰城凤天路二号
撰稿时间:2014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