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公示村民避孕方式 计生局此举引争议
作者:胡永红 律师 时间:2013年05月02日
胡永红律师对“公示村民避孕方式”的法律点评:
“我们的名字、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还有采取哪种避孕方式,统统都公布出来,太不尊重个人隐私了。”对村委会公告栏里张贴着已婚育龄妇女如此详细的信息,最近广东省东莞横沥村头村的香小姐感到担忧。
首先,看是否侵犯了“隐私权”?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上所谓“隐私权”就是指自己不愿意公开、不愿意让别人知晓、不愿意让别人传播的一切个人“信息权力”,叫“隐私权”。结合本案例,育龄妇女不愿意让除自己以外的第三者知道自已过多的个人信息,若村委会 违背了育龄妇女的意志,就是侵权,侵犯了育龄妇女的“隐私权”,育龄妇女可以依法要求村委会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严重者还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若村委会一意孤行、置若罔闻,育龄妇女可以委托律师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其次,村委会所公开的内容应该是村委会的所有公务行为、财务行为、人事行为等对全体村民和公众的行为,而不能是村民个人不愿意公开的个人信息,否则就有越权和侵权之嫌疑。
最后,村委会为了顺利的开展计生工作,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之下找一个比较折中的既合法、合理又合情的公示办法,如隐去一些个人核心信息、多增加一些计生专干的深入调查工作、多增加一些相互监督的措施,真正做到计生部门、村委会、育龄妇女三大欢喜。何乐而不为呢?
综上所述,计生工作要与时俱进、要有新思路、工作 方法上要有新突破,做到合法、合理又合情。
对此胡永红律师做一首七绝以示总结:
七绝 村委会公示避孕
计生工作“新突破”,公开避孕隐私权;
村委妇女起争议, 停止侵权加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