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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质押财产受损责任由谁承担?
作者:胡永红 律师  时间:2015年08月12日
 [导语]2015723日,星期四,大暑中伏。恩施的天气异常闷热。
     清早刚一上班,胡律师的法律顾问单位某乡建筑有限公司南苑小区项目经理苏某,便来到胡律师办公室并声称,年前质押给另一建筑公司的钢材现锈迹斑斑,已经贬值;质押的水泥现已经没有踪影。不知如何处理为好?
[案情简介]:某乡建筑有限公司南苑小区项目经理部的职工没钱回家过年。开发公司说年前资金特别紧张,实在无法可想,但保证春节后两个月内付进度款。但是职工眼下要路费呀!项目经理走投无路,打起了现场材料的主意。
他们找到了一家建筑有限公司,对方把价砍掉原价的1/3。经理想:这样低的价,卖掉太可惜了;但是可以质押给他,反正节后要赎回的。于是,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对方派人接管了这批材料。
待快到两个月返回工地一看:钢材锈迹斑斑,那些锈蚀严重的钢材在除锈以后只能降级使用;而水泥全不见了。那家建筑公司说,春节前后连日大雨,水泥已经开始板结,只好赶快卖掉了。说罢拿出了发票。
这钢材、水泥的损失,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担保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或者一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
[处理建议及结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那个建筑公司因没有采取防雨措施,对钢材的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其对水泥的处置可以理解并且受法律保护。南苑项目经理部可以收回钢材及水泥款,同时,向对方支付扣除了钢材赔偿费的借款和利息。
对此,胡律师赋诗一首以示小结:
质押财产受损责任由谁承担?
职工过年无路费,现场材料作质押;
下雨未管钢材锈,水泥提前已变卖;
保管不善应赔偿,自然毁损不担责;
依法收回质押物,损失钢材需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