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医疗期内解除合同,单位是否违法?
作者:张茜 律师 时间:2017年07月12日
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否违法?
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某诉称,申请人于2003年7月16日至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签有自2013年7月16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0日休病假,于2015年10月12日正常上班并作了考勤。2015年10月13日早上,申请人仍正常去上班,但被申请人取消了申请人的门禁卡权限,后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医疗期满为由,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申请人不服单位的该决定,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诉讼请求:
要求继续履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违反法律规定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庭观点:
申请人2003年起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按照法律规定,申请人享有14个月的医疗期,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医疗期内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
律师观点:
1、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2、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3、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
4、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1)、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系违法解除,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或按原合同继续履行。
所涉法条:
1、《劳动合同法》40条
2、《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
3、《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