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是公司依法制定、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公司全体股东共同的意思表示。
公司在股东会上等相关决议上,大多采取资本多数决原则,即股东持有的股份越多,出资比例越大,所享有的表决权就越大。由于中小股东往往在股份及出资比例上不占优势,因此导致大股东的意志总是处于支配地位,而中小股东的意志则难以实现。由此可以看出如何有效的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宪章,充分利用则能够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公司章程中可以提高公司重大事项的通过比例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可以看出股东是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进行特别约定,若中小股东在股份不占优的情况下,通过提高公司重大事项的通过比例完全可以实现公司的控制权。例如中小股东占有的股份仅有26%在三分之二表决权下不享有重大事项表决否决权,如果经公司章程将重大决议事项约定为四分之三以上通过,则中小股东完全足以实现其公司控制权。
二、公司章程中可以详细约定股东分红权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实践中存在大股东运营股权优势,不分红或者少分红等情形,导致公司在盈利情况下也无法实现分红的目的。如果公司章程中对公司利润分配的频率、时间间隔、最低比例等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能够防止大股东滥用控制权盈利确不分红。
三、公司章程中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限制表决权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践中股东认缴出资后,不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现象时有发生,若大股东不按期出资则小股东往往无能为力,眼看着大股东不出资或少出资的前提下仍大权在握。因此中小股东通过公司章程中对未按期出资表决权进行限制的约定,可以有效遏制大股东不按期出资却霸占表决权。
律师提醒:公司章程是公司宪章,但实践中大多数股东不重视公司章程的内容,其内容也大多为摘抄借鉴,每个公司的实际情况均有所不同,公司章程不可千篇一律,特别是公司中小股东,合理利用公司章程能够在股权不占优势的情况下仍可以享有话语权。为避免公司运营中出现纠纷,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完善,防止出现纠纷无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