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催款函
作者:郭永康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29日
退款函
“zf18562725975”先生:
河南欣成律师事务所受邱王绍文先生之委托,指派郭**律师就我方与贵方买卖合同责任纠纷事宜,特致函如下:
一、根据邱王绍*先生提供的聊天截图及其陈述可以证实以下事实:
2022年1月份,我方与贵方在微信平台联系沟通并购买代打服务,双方约定价款1200元,我方依约支付了款项后,你方未提供任何服务,双方之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三、根据吕王绍*先生之授权,本律师结合以上事实与理由,并本着妥善解决纠纷,免除双方诉累之目的,今正式函告贵司如下:
1、限你方在接到本函之日起三日内向王绍*先生退还1200元款项。
2、在你方控制和管理委托人信息期间,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均与王绍文先生无关,如进行欺诈造成他人损失,均由贵方承担责任。
3、如你方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我委托人拒不姑息,将立即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贵司的违法行为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并就我委托人因此所遭受的经济、名誉损失向你方索赔,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你方承担!
特别提示:
你方如对本函所述内容持有异议,请在签收本函后七日内回复,否则视为你方认同本函所述内容。
以上内容,专此函致,望你方慎重对待,及时处理函告事宜,以避免扩大损失,增加诉累。
河南**律师事务所
郭**律师
2023年1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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