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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张靓颖妈妈真的能放心嫁女吗?——专业分析冯柯财产协议

作者:郭永康律师  时间:2016年10月13日

8日晚,媒体爆出张靓颖将与冯轲在11月举行婚礼。网友还没来得及祝贺,张靓颖的母亲张桂英女士却连夜发公开信,反对女儿张靓颖和冯轲的婚事,认为“冯轲不是一个可以让我女儿托付终身的男人,此前存在侵吞张靓颖和她在少城时代公司股权的行为,和张靓颖结婚是为了名正言顺地继续掌控靓颖的财产,让张靓颖继续成为他的挣钱工具”。
对此,冯轲在次日下午撰写长文回应,说“我已经于2015年11月25日,经过北京汉坤律师事务所公证,所有冯轲婚前婚后财产,均归属于张靓颖与冯轲共同所有,所以少城时代的股权变更与否,并不影响我和靓颖两人的财产归属。”并在文中附上了《财产协议书》和《律师见证书》。
情感的事情,谁也说不清,张靓颖执意要嫁冯轲,自有她的考虑。婚姻生活,如人饮水,冷暖自知。再说,网友和凉粉的眼睛比我亮。但怎么看冯柯的声明和这份《财产协议书》?律师我却有些话想说。
一、冯轲认为他和张靓颖的财产协议经过了律师事务所的“公证”?错!
1什么是公证?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只能由公证机构做出,其他任何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都不能从事公证活动。
2冯柯和张靓颖请律师做的是什么?
冯柯和张靓颖请律师做的是律师见证。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见证工作细则》,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律师见证的实施主体是律师,见证是一种证明活动,对见证对象起到的是证明作用。
根据冯柯晒出的《律师见证书》,律师仅对张靓颖和冯柯于2015年11月25日签署了见证书所附之《财产协议书》这一事实进行了见证,证明该《财产协议书》上冯柯和张靓颖对签字和捺印均属实。至于该《财产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见证律师不做法律判断。
二、对于争议颇多的冯轲和张靓颖的婚前财产,双方到底是一种怎样的关系?
《财产协议书》第一条第1-3款约定了张靓颖和冯柯的婚前财产的范围。第4款接着约定:双方对第一条第1-3款列名的及未列明的婚前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只是产权的财产权等依照5:5的比例共同共有。这样一来,问题就来了。
问题一冯柯在声明中说“我已经于2015年11月25日,经过北京汉坤律师事务所公证,所有冯轲婚前婚后财产,均归属于张靓颖与冯轲共同所有。少城时代的股权变更与否,并不影响我和靓颖两人的财产归属。”事实是这样吗?
冯柯的声明给人感觉是冯柯把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约定与张靓颖共有,如真如此,倒真能打消张母以及吃瓜群众的担忧。但看了协议,大家就知道,事实并非完全如此。因为协议不仅约定了冯柯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属于双方共有,也约定了张靓颖的婚前个人财产属于双方共有。
至于其所称的“少城时代的股权变更与否,并不影响我和靓颖两人的财产归属。”更是站不住脚。少城时代2011年登记时,冯轲的持股比例10%,张靓颖和母亲共同持有90%。而目前的股权登记情况是冯轲持有60%,张靓颖持有40%。张靓颖母亲反映股权变更系在张靓颖母女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的。
如果张母所说属实,那么冯柯擅自变更股权的行为的效力是存疑的。如果张母之前所持股权是替张靓颖代持,那么冯柯此番通过《财产协议书》和结婚的行为,倒是名正言顺地将原本属于张靓颖个人的股权变更成了其与张靓颖共有。这一刀补得够准!
问题二根据协议,张靓颖和冯柯的婚前的财产,双方到底是一种怎样的共有关系?
我们知道,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那么张靓颖和冯柯之间关于其婚前财产到底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呢?
协议书约定的双方对婚前财产“依照5:5的比例共同共有”,把我搞糊涂了。如果是按5:5的比例共有,那么这是一种按份共有。如果是因为双方要缔结婚姻关系了,想要共同共有,那么就应该是一种不分比例、没有法定事由(如离婚)就不得要求分割的共同共有。这种按份共同共有,确实是闻所未闻。
提出这个问题,不是因为律师爱挑刺,故意抓住人家的问题不放,而是《物权法》对于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财产的管理、处分、分割等均有截然不同的规定。我们假设冯柯或者张靓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处理了婚前在其名下的财产,并将处理所得转移了,如果该财产是共同共有的夫妻财产,那么就构成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给擅自转移方。如果是按份共有,那么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一方处分其享有的份额并不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由此可知,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在处理过程中,其法律效果显然不一样。这份协议模糊了双方的共有方式,未来可能产生纠纷。
三、冯轲和张靓颖约定得这么绝对,真的好吗?
《财产协议书》第二条第2款约定:婚后来源于各方亲属或第三方的赠予、继承所得,不论是否明确归一方所有,均归双方共同共有。
相信冯柯和张靓颖这么约定,是为了表示双方之间不分彼此、毫无保留的财产安排。但事实上,这样的约定并不妥。
首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现在冯柯和张靓颖是通过协议的约定共有排除了法定的个人所有。
其次,从情理的角度来说,如果亲属或者第三方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由一方继承或者仅赠与一方,一定是有其慎重的考虑。冯柯和张靓颖如此安排,显然违背了被继承人或者赠与人的意愿,于情于理不合适。
再次,这样的安排也无法避免一方在受赠或者继承财产问题上做手脚。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继承也好,赠与也好,继承人和受赠人均可以表示放弃。现实当中,确实也有大量离婚夫妻通过“放弃”继承或者受赠的方式,来规避另一方分割婚内继承或者受赠财产的案例。
说了这么多,总而言之,律师我是有点为张靓颖担心的,当然我有可能是咸吃萝卜淡操心。同时,针对协议本身,我认为,一份准备公之于众的协议,不仅要合法,还要合情合理。对于处于舆论漩涡之中的明星或者社会公众人士,则还需要考虑协议的公布,能否产生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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