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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最高法院:逾期借款利息裁判规则10条

作者:郭永康律师  时间:2016年10月26日
1.民间借贷纠纷中,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应如何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合同约定的借期内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应予支持。2.贷款同时扣留部分款项,应以实际放贷额计算利息——贷款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发放贷款时直接扣留贷款利息的,应以实际发放的贷款数额为准。3.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利率过高的,比照民间借贷利率——小额贷款公司约定的逾期年利率显属过高,应做相应调整时,对借款利息的给付,可比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计算。4.非银行借款纠纷具有金钱给付内容案件的利率确定——在确定非银行借贷纠纷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民事案件中,应对“同期同档”具体化,以确定具体档次的贷款利率。5.借款人占有、使用贷款期间,应依法依约支付利息——借款人逾期偿还贷款本金,其占有、使用资金处于持续状态,理应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该期间的利息。6.利息及违约金“暂计至某日”,非为放弃此后权益——当事人起诉时主张债务利息注明“暂计至某年某月某日”,并不等于表示放弃对该截止日期后违约金及利息追偿。7.不同诉讼阶段利息和滞纳金诉请增加,可一并处理——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基于利息和滞纳金计算的截止时点不同而具体数额有所差别,法院一并处理并无不当。8.依诉请的借款利息截止日判决,不属遗漏诉讼请求——法院依当事人确定的有关利息计算的诉讼请求所作出的判决,不存在遗漏诉讼请求事项和内容,不属于程序违法。9.借贷合同无效后,利率比照央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企业间借贷因违反相关金融管理法规被确认无效,债务人依该无效合同获取的资金及利息形成不当得利返还之债。10.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季结息,不等于放弃利息债权——借款合同约定“按季结息”,但该内容并非债权人行使权利期限,不能以此认为债权人未按季结息即为放弃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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