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拖欠、克扣劳动报酬争议
1、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须对工资标准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工资标准的争议点主要是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和实际发放金额不一致,劳动者亦需对实际发放工资金额承担举证责任。对于绩效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绩效考核不合格,则需要提供有劳动者确认签字的绩效考核结果,否则,需承担不利后果。
2、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工资已经发放给劳动者,导致败诉。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对是否已发放工资负举证责任。根据审判数据显示,用人单位常因无法举证证明劳动者已领取工资而导致败诉。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因此,保留劳动者领取工资的书面记录,也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
3、月工资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数据分析显示,企业存在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法院一般判令用人单位补足最低工资的差额部分。企业应保证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否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足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不得拖欠、克扣工资,否则会受到劳动部门的处罚,并须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应当保留相应的工资发放凭证,避免因没有相关工资发放凭证,导致在劳动仲裁和诉讼中无法举证从而败诉。
二、加班费争议
1、加班费争议中,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存在困难。根据数据分析显示,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况较普遍。主要原因不在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争议,而是劳动者往往无法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2、劳动者要先证明存在加班事实,才能主张加班工资。审判数据显示,劳动者往往无法证明存在加班事实,也无法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导致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存在困难,劳动者败诉率高。
因此,为避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对加班事实是否存在产生争议,建议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加班须得到公司书面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如此一来,公司可留有书面证据,证明劳动者是否存在加班事实,以避免产生争议。若存在加班时,在工资表中注明加班费项,工资表让员工签字确认。